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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抗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六號再 抗告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 杰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昇銓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專抗字第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一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同年八月二日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限,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予駁回其再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李 彥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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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