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六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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