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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號聲 請 人 吳美池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為聲請人選任之訴訟代理人賴玉梅律師應予解任,另選任塗能謀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原選任之律師賴玉梅曾任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參酌第三審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辦法之規定予以解任,並另行選任如主文所示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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