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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職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再 審原 告 吳 蘭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再 審被 告 郭清綸(郭金賜之承受訴訟人)

郭 顥(郭金賜之承受訴訟人)郭寶貴(郭金賜之承受訴訟人)郭正義(郭金賜之承受訴訟人)郭靜慧(郭金賜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郭清綸、郭顥、郭寶貴、郭正義、郭靜慧為再審被告郭金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再審被告郭金賜於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三九號受理,在本院裁判前,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死亡,自應由其繼承人郭清綸、郭顥、郭寶貴、郭正義、郭靜慧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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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