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上 訴 人 王 貴 雲
王 雪 齡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 晴 羽律師上 訴 人 王 雪 紅
王 文 祥王 瑞 華王 瑞 瑜王 瑞 慧王 瑞 容上 列八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 逸 奇律師
林 永 頌律師施 淑 貞律師上 訴 人 王 文 洋訴訟代理人 李 文 中律師複 代理 人 鄭 雅 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粘 毅 群律師
顏 鳳 君律師上 訴 人 張楊綉雲(即王月蘭之承受訴訟人)輔 助 人 嘉義縣政府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 花 冠輔 助 人 嘉義市政府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 敏 惠輔 助 人 張 榮 宗被 上訴 人 羅 文 源訴訟代理人 徐 鈴 茱律師被 上訴 人 羅 雪 映
羅 雪 貞上 列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 光 洲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家上字第一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如下:
主 文選任林永頌律師為上訴人張楊綉雲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此觀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明。查上訴人張楊綉雲係受輔助宣告之人,經其輔助人張榮宗向本院表明本件不委任訴訟代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為保護其利益,本院認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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