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二九號上 訴 人 吳 政 憲(即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
吳 美 玉(即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 靖 儀律師
朱 淑 娟律師上 訴 人 吳 玉 燕(即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
李吳美蓮(即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吳 春 美(即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尤 明 盛訴訟代理人 吳 澄 潔律師被 上訴 人 尤 賜 英
陳尤賜品陳尤賜香尤 貴 旺尤 德 龍尤 燕 美尤 淑 貞尤莊豐碧尤 文 得尤 文 俊尤 慶 豐尤 志 翔尤 秀 甄邱林鳳琴盧林鳳珠吳林鳳雀林 鳳 美林 玉 城林 玉 清尤沈翠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玉燕、李吳美蓮、吳春美為上訴人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吳凉仔於提起本件上訴後之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經查其繼承人為吳玉燕、李吳美蓮、吳美玉、吳春美、吳政憲,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憑。吳政憲及吳美玉已於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惟吳玉燕、李吳美蓮、吳春美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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