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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職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n 同上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陳麗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