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抗 告 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上列抗告人因與張志賢即祥君診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應更正為聲請「假扣押」事件;主文欄第二項抗告「程序」費用,應更正為抗告「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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