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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七號聲 請 人 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因與吳秀珍間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關於台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