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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九號上 訴 人 陳國炎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被 上訴 人 林萬進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地上權登記(拆屋還地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林萬進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賈育民律師。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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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