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五號聲 請 人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阿月聲 請 人 李炫德上列聲請人因與董盛茂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一○二年台再字第三九號判決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陳 光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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