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四號聲 請 人 林昭宏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即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三十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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