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六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 杜宗昇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撤銷處分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一○二年度勞再字第二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蔡麗珠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二年度勞聲字第四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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