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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袁靜如 電子信箱:txct1972@gmail.com

謝諒獲 電子信箱:twaction12@gmall.com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法官等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五○三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書狀上,僅記載電子信箱地址,而未記載聲請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亦未於該書狀上簽名或蓋章,雖以電子傳送方式傳送委任書,惟未提出委任書正本。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依聲請人書狀上所載電子信箱地址傳送與聲請人,有傳送資料在卷為憑。茲逾期已久,仍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