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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廖淑媛與上訴人蔡英郎間執行異議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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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