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間請求返還酬勞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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