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聲 請 人 詹黃滿妹
詹 招 欽上列聲請人因與鄧富瓏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補充裁定,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已年邁,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聲請人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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