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即被上訴人 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上列聲請人因與曾榮三等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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