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聲 請 人 協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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