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八號聲 請 人 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李海鵬上列聲請人因與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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