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六號聲 請 人 鎰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素琼聲 請 人 廖啟超

廖啟明共同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七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九一○六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九一○六號執行程序)中,尚查封三十四筆不動產可供執行,並無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竟違法核發不實債權憑證,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助字第二二四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明知上開債權憑證不實,竟受託續為強制執行,共同侵害伊等權益,新北地院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亦有管轄權,伊等自得向該院聲明異議。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一號確定裁定(下稱五三一號裁定)認債權憑證經裁定審認為真正,即屬有效,聲請人倘認九一○六號執行程序有瑕疵,應向士林地院聲明異議,原確定裁定竟審核並無違背法令,違反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本院八十一年台抗字第一一四號判例、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查原確定裁定係以: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八號確定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以聲請人謂九一○六號執行程序有瑕疵,主張執行名義無效,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前程序之第五三一號再抗告裁定以原抗告裁定已審認系爭債權憑證為真正,即屬有效,倘九一○六號執行程序有瑕疵,聲請人應向該事件之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資救濟,無於系爭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撤銷該執行之餘地,適用法律並無顯有錯誤情形,駁回再抗告,無另予審論九一○六號執行程序合法與否之必要,認無錯誤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情形,爰駁回其再審聲請,並無違反本院八十一年台抗字第一一四號判例或適用其他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為由,駁回聲請人對前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核無聲請人主張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