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九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俊英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七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