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 請 人 溫曜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等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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