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聲 請 人 賴瑩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昱奇環科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處分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七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選任為金豐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李 彥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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