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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 請 人 楊玉章

楊宏茂上列聲請人因與廖賢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以:伊前聲請訴訟救助,提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號准予伊訴訟救助之裁定為釋明,乃原確定裁定竟謂伊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而裁定駁回伊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及本院二十九年抗字第八三號、三十一年抗字第三九五號判例意旨云云,為其論據。惟聲請人前對於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七號裁定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聲請,自無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及上述判例意旨,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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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