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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號聲 請 人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

侯蘐薇(原名侯香如)卓承廣上列聲請人因與吳賢寬等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五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