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八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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