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 請 人 蔡明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崑木等間請求拆遷地上物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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