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 請 人 富媞有限公司 Grand Hill Group Ltd.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國偏尼普瑞得公司 Penipride UK 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四九一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述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聲請再審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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