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九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陳紹魁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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