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鄭行道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吉祥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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