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聲 請 人 富媞有限公司 Grand Hill Group Ltd.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英國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 UK 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再字第三九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一○一年度再字第三九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仍無資力、無收入云云,為其論據。然聲請人提出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年度救字第二二八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其復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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