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一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七、九九八、九九九、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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