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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

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苗木補植費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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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