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三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與徐堃展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一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一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係以:伊係向同學及朋友借支生活費,不准伊訴訟救助,係剝奪憲法所賦予之訴訟權云云,為其論據,並提出金融機構存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證信函(均為影本)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元大銀行城中分行綜合存款存摺顯示,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六月十四日分別有聲請人現金存款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元、二萬元、六月二十六日有彭幼鶯匯入八萬元、七月二十四日、八月一日有梁守誠各匯入三萬元、五萬元、八月九日有張瑞芳匯入五萬元、九月十二日有李立人匯入五萬元、九月十九日有鄭純茂匯入五萬元、十一月一日有梁守誠匯入五萬元、十一月八日有張廣洋匯入五萬元、十二月七日有梁守誠匯入五萬元、十二月十日分別有翁仁發、李立人各匯入二萬三千元、五萬元、十二月十九日有杜少陵匯入八萬元、一○二年一月八日有彭幼鶯匯入八萬元、一月二十八日有梁守誠匯入一萬元、二月八日則有聲請人現金存款三萬元;另玉山銀行城中分行投資理財帳戶顯示,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二月六日、二月二十五日有潤泰全球匯入各一萬零九百零四元、一萬三千二百十二元、六千零五十六元、一萬零二百十二元,於一○二年二月七日有南山人壽匯入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八元。是依上開證據,尚難認聲請人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訴訟費用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末查聲請人於陳報狀雖記載請求法官迴避云云,惟並非對於辦理特定個案之法官,舉出聲請法官迴避之具體原因並加以釋明,顯見聲請人之所為,無非意在干擾及延滯訴訟,自不在合法聲請法官迴避之範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