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上列聲請人因與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