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八號聲 請 人 侯仁彗

卓錦瑤上列聲請人因與吳黃瓊英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聲請人侯仁彗、卓錦瑤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七至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然該項證據並不足釋明其無資力預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九 日

G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