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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六號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何志洋與被上訴人黑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選任為黑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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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