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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上列聲請人因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五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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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