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九號聲 請 人 趙美伶(即趙泗天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G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