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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二號聲 請 人 法人新北市陳南記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代 理 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滄浪等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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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