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現金股利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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