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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五號聲 請 人 林家進律師(即被上訴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