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法定代理人 謝芙美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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