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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六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當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確認選舉無效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日寄存送達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二十日生效。聲請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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