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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八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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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