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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四號聲 請 人 盧志卿上列聲請人因與蘇宗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伊一時無法找到願意承接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相關行政訴訟事件尚未評議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惟聲請人未尋得願意受任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定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合,且本件亦無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見解有異之情形,自與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所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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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