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再審。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再審事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五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聲請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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