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聲 請 人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期間末日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為休息日,以其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一○二年二月十八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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