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八號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施建旭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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